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4〕15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金玛(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AQ0LXE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LINHONG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琳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标称“iBLUES”品牌上衣7件,在其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金玛(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分公司)经营场所门店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上述产品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22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显示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所属分支机构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1件(为抽检售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350元;没收违法所得:2184.41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4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7844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07-02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04/02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