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则告诉记者,第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民事主体的网络行为依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如“诚实信用”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虽然民事主体在网络空间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在网络中披露和介绍自己的生活,但是网络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而不应当为博取流量编造或炒作矫情滥情、低俗媚俗等负面信息。 第二、民事主体应当为其网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网络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网络账号的注册人应当为该账号的网络行为负责;如果网络账号由他人控制或代管,则网络行为的行为人和账号所有人都应当为网络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本新闻事件,尚未见有诈捐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但高君雨母亲仅凭一句“账号一直由签约公司代管”便试图撇清账号主体与本次事件的关系,显然无法实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楠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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