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股东/合伙人翻脸?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因股东合伙人意见不合而产生分歧,导致最终各行其道、企业分崩离析的案例数不胜数。如何防止股东合伙人翻脸?当出现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召开股东会会议,让对方与自己重新达成一致,协商解决问题。此时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表示,当事人可以选择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如何理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权利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 ·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即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利运行严重困难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不符合公司法第183条的解散公司条件。由此可见,公司法第182条,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非指公司经营业务发生严重困难,而是指公司权利运行发生严重困难,也就是所谓的公司僵局。 实践中如果反对方,虽然身为股东,但因意见矛盾而连续3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导致企业没有股东会作为决策依据。监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时,即便企业未出现亏损,但已无法正常运行,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无法达到股东利益受损且已经3年没有分红。 符合解散条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侧重于内部管理机制的破坏,如股东机制失灵、企业无法正常决策等,而不是由于缺乏资金而难以为继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