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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官”侵民权事件的一些思索

小生不才,也说几句。

认真阅读这些事件,翻读网友留言,我觉得如果单独谈论事件造成的原因或许有很多解读,一方面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另一方面对执法者滥用权力的义愤填膺,但这种情绪的宣泄对于我们的生活能带来多少变化,我只是想说我想说的话,希望能让更多人看到,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为什么这些事件发生了?

假如张先生、王大爷、残疾人农民、黄德义在事件发生时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这些事件还能发生吗?

我只能从我的理解说一些我自己的话:

老百姓法治意识薄弱,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总是希望公权部门给予保护,但当事方是公权部门时,则更多的采用隐忍的方式或者通过媒体方式解决,这一定程度造成了公权部门个别在职人员对于公权滥用有恃无恐或者是等事件成为社会热点后采取作为,如此公权部门的公信力将会受到日益严重“民众埋怨”侵蚀。

中国经历了千年的封建王朝,民众的封建意识至今未能根除。几千年来勤劳勇敢地中国老百姓已经习惯隐忍顺从,在千年的封建王朝“沉浮中”形成了“盛世顺从、乱世隐忍、灾年民变”的处世哲学,这就造成骨子里对于政府公权机构的忌惮。当“别人”是公权滥用的受害者时,他们“呐喊”几声;当自己是公权滥用的受害者时最多是“民怨击鼓”更多的是隐忍背地里骂几句,这就造成公权部门个别公职人员的职权滥用更加有恃无恐。

如今是法治社会不再是“三座大山”被压的时代,老百姓的“公民”意识也正在增强。

目前的困境:当下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首先,这是无可置疑的,尤其是面对外敌侵扰或者天灾人祸时。但在太平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要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是当下的情况,老百姓法治意识薄弱,普遍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坏事”。

我们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该在认知中把法律当做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而打官司是用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捍卫,这对侵权者是最有效的威慑。“他们”会在行为前就要认真思量法律层面带来的后果。

一方面: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众利用法律武器缺乏一定社会便利。

民众对于律师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利用率不高。

当侵权者是政府公权部门时,应该保障起诉者不受报复;很多时候,当地政府对于本地公职部门存在一定保护,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于政府公职人员进行不作为惩治。如此才能对于更加有利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

另一方面:当下社会出现一种以捆绑“公众利益”对个人基本权益的“侵权”行为,迷惑大众误读。

如果每个人都是社会这个家庭的孩子,那么作为家长的政府就应该保护每个孩子成长的权利,每个孩子是不一样的,我们应该容许其在不侵犯他人安全和意愿的情况下,又不损害自我安全时可以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所以当我们品论某些事件时候应该首先了解事情全委,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这个基本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孩子不是你认为的“好孩子”就抛弃他吧,每个人都是特殊的存在,他不危害公众利益、尊重个人负责的行为时,我们应该给予宽容。

再次:政府应该提供更多民众表达个人政治权利的途径。当个人权益受损时能通过这个途径维权;当认为国家现行某些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听证会,让公众提意见,让法律、法规更加合理。

回顾这些事件:

如果,台州残疾人农民杀自家喂养猪被罚前,执法人员解情况后帮助联系正规宰杀机构购买该农民的自养猪?

如果,河北王大爷自制棺材被罚5万4前,执法人员联系其子女尽赡养老人义务?

如果,吉林省洮南黄德义私搭浮桥被水利局警告后,当地政府立刻进行浮桥建设?

如果,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张先生养殖户被“抄家”式搜查和没收事件后,找到律师起诉执法部门,当地政府认真调查取证?

生活没有如果,但是如果有了,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美好,我像所有中国老百姓一样,热爱我们的国家和拥护我们的政府,但我觉得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再努力做好一点,是不是大家会更热爱与拥护呢?

我爱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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