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了篇关于医疗期、病假的文章,最近又看了下,病假工资那部分讲得不太准确,在此重新说明下。 按照《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及沪劳保发〔1995〕8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如果职工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月的,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对应本人工资的不同系数,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即“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本人工资为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假期工资(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只有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职工月工资或者岗位对应的月工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此外,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已发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