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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计算还实行分段计算吗?


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宣布废止大名鼎鼎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以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还要分段计算,社会上争议比较大。

最近在参加研究制定重大资产重组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是否还需分段计算问题,讨论比较激励,争议也比较大,单位同事以及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法院的同志存在不同认识:部分人员认为既然劳部发[1994]481号文废止后,只能按《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规则执行,不再分段计算;另一部分人员则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仍需要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继续分段计算。

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协解经济补偿计算还是否分段计算问题发表个人的看法。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

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部发[1994]481号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产生计算经济补偿金要按2007年12月31日为标准,前后连续工龄要分段计算。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经济补偿,要按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计算,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连续工龄补偿,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2018年1月1日以后连续工龄经济补偿,要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劳动者本人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连续工龄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实行“双封顶”。

二、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协解补偿金计算是否仍需要分段计算


还可这么算

可能大家认为,既然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执行,当然就不应该再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进行分段计算了。事实上如此吗?

大家应该知道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后面的法律规定不能推翻前面的规定,对前面的法律规定不具有约束力。按照这个逻辑,我们来梳理《劳动合同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条款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得继续执行。

第二,本法施行前(201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是什么规定?是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劳部发[1994]481号在2017年11月24日废止,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推翻2017年11月24日前经济补偿计算规则。

第四,2017年11月24日前经济补偿计算规则仍然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部发[1994]481号相关规定分段计算。

第五,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既然不能推翻2017年11月24日前经济补偿计算规则,那么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仍然按照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部发[1994]481号相关规定分段计算。

结论: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对2007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仍需要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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