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进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合信用评价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那么,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有哪些常见的方法呢? 一、直接指定 通过考察、他人介绍、自我推荐等方式指定,是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权利的直接体现,接体现,也是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最常见做法。 优点 方便快捷,无需为选择代理机构化费较大精力。 缺点 往往带有盲目性,指定的代理机构可能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另外,“他人介绍”或“自我推荐”可能演变成领导打打招呼、熟人拉关系、代理项目靠攻关的人情关系和不正当竞争关系。 二、随机产生 通过摇号方式,从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产生。 优点 便利、快捷,避免人情关系。 缺点 代理机构具体实力不清楚,不一定熟悉本地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具体的操作环境,可能会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有的代理机构业务偏重于代理工程项目,仅对招标投标法政策规定及流程熟悉;有的代理机构偏重于代理货物、服务项目,只对政府采购法政策规定及流程熟悉,随机选择容易出现代理机构与代理的采购项目不相适应。 三、通过政府采购 程序产生代理费用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且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对采购人没有支出直接 发生),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代理机构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前提是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优点 符合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和规定,《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设有“采购代理服务”品目,以“采购代理服务”为品目实施政府采购合理合法,采购结果也真实可靠。 缺点 采购时间长,效率低下,适用范围有局限,仅适用于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由采购人支付的情形,而且有悖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白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规定精神。 四、遴选建库,从库中产生 采购人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多家代理机构组成代理机构库,使用时按一定规则从库中选定。 优点 减少人为干预和直接指定的盲目减少每个项目均考察、选择代理机构或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代理机构所带来的工作量,一劳永逸。采购人自主建库也符合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规定。 缺点 按何种规则从库中选定,会产生诸如此类的问题:直接指定可能造成分配不公和权力失控,且会助长不正之风;二次竞争则易造成库内代理机构达成“默契”形成联盟。 长时间使用库内代理机构易形成垄断,不利于构建优胜劣汰的代理机构市场竞争机制。短期内,可能造成采购人责任转嫁,不利于构建“谁委托谁负责,谁出问题向谁问责”惩戒机制。 五、动态综合遴选 为了提高选定代理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防范廉政风险,可以将上述几种方式结合起来,通过借鉴政府采购程序,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出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并完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将受到处罚整改、有效投诉成立的代理机构剔除,年度按照内控程序新增进入,在采购人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示,接受采购人内部和外部举报监督。 特点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又可通过制度、程序促使依法行使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导致选择代理机构不当、响采购效率等风险发生。 专业的标书方案,尽在投标方案_投标模版_招标文件_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网